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办,会议审查会《关于许可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调整实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草案)》(以下全称《草案》)。《草案》规定,许可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继续调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是按照必要中止审核的方式,继续调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班资格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科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核等经营许可事项。试点期间,上述审核停止实行。
二是按照审核改回备案的方式,继续调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仅有销售预包装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口企业登记注册两项经营许可事项。企业按拒绝展开备案才可专门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积极开展进出口业务。三是按照实施告诉允诺的方式,继续调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挤满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该申请人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当事人允诺合乎消防安全标准并获取涉及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仍然展开实质性审查,当场做出审核要求。四是按照优化审核服务的方式,继续调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中止省级林草部门对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审查(全案)环节,申请人可必要向国家林草局申请人核准许可证。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对《草案》不作解释时认为,关于继续调整实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草案》具体,上述调整在三年内全面推行。对实践证明不切实际的,改动完备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应调整的,完全恢复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对试点情况展开评估,主动明确提出改动完备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完全恢复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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