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新的《出口货物弃(免除)税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开始实施。据报,新的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4年以来出口货物弃(免除)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适应环境新的《外贸法》的实行,对现行出口货物弃(免除)税的确认、申报、法院、审查、审核、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置等环节和内容展开的新的辨别和规范。 据国税局有关人士理解新的出口货物弃(免除)税管理办法,与1994年制订实行的旧办法比起,有几点最重要改动: 首次明确提出“出口商”的概念。
与原办法的“出口企业”比起,新的办法不断扩大了出口弃(免除)税申请人的范围,具体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弃(免除)税的出口商还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弃(免除)税的企业和人员,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申请,经商务部及其许可单位彰显出口经营资格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人”(还包括外国人)是指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出口退税“注册”的作法改回“确认”。新的办法将原本拒绝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作法改回填上《出口货物弃(免除)税确认表格》,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弃(免除)税确认申请。
明确规定出口商不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仍然法院该笔出口货物的弃(免除)税申报,该补税的不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限制了暂停出口退税权的审核权限。对索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暂停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审核权限由原本的国家税务总局改回省级以上(不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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